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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93)财外字第600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出国实习培训归口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随着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等(以下简称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经费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费派出的短期(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
  1.服装补助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补助费标准执行。
  2.伙食费:除对方直接提供膳食者外,均实行包干的办法。凡境外实习天数在60天以内的,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包干标准”进行包干;凡在境外实习培训天数超过60天以上者,自61天起,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包干标准”的80%执行。
  3.住宿费:除对方提供住宿者外,应租住公寓或选择普通旅馆住宿,费用在不超过临时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4.零用及公杂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个人零用及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天5美元包干发给个人。同时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5.对方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回扣以及公款利息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个人的劳务性收入,可由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成,具体办法和比例由各部门自定,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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