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 国税发〔1993〕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个人应税收入实行申报纳税,是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征收办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所普遍采取的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强化税收征管的指示精神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要在全国开展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根据我局1988年制定的《
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88)国税集字第041号]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纳税试点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试点的目的
开展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是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推进个人收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法,取得经验并逐步推广。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切掌握税源构成,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二)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普遍提高,自觉申报纳税的人数逐渐增多;
(三)税收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在征管模式上要有所突破,变税务部门上门催税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每个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个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要有较好的基础,具体体现是:税源单位配合较好;收入大体能控制;税务干部素质较高;征管手段较先进;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强;能够得到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试点的范围
实行申报纳税试点的应税收入项目,一般应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综合收入项目;经我局同意实行综合收入改单项收入征税试点的地区,可以只对工薪收入试行申报纳税。其他各项应税收入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暂不纳入试点范围。为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可只要求对达到征税起点的纳税人必须申报纳税。对于收入普遍较高的重点行业和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已使用电脑等较先进征管手段的,不论纳税人是否达到征税起点,可要求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试行各种应税收入全面申报纳税。
四、试点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