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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多、分布面广、核算单位小、经营灵活等特点,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托幼、修理、搬运、劳务、居民服务等行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旅游、金融、交通运输、物资、信息资询、科技服务、对外贸易、高科技等新兴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面向社会,积极吸引各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国家和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各类劳服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厂办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承揽主办单位各项第三产业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与主办单位后勤服务改革紧密结合;军办劳服企业,要在承担安置行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任务的同时,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条件;校办劳服企业和校办工厂一样,要着眼于为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区街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服务范围;乡镇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为乡镇人民教师、干部子女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四、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三)为了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六)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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