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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理具体措施的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主要控制新开工项目。鉴于当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各地上半年又开工了大量新项目。为了保证在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个别非安排不可的新开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审定,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重大项目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审计制度,各级银行对于未履行开工手续和越权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和贷款。
  (三)建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为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区应从今年新开工项目做起,建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申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具体限额另行确定。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将重新核定房地产信贷规模计划,由人民银行下达有关专业银行;根据房地产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各专业银行将投资贷款切块下达给地方,实行限额管理。
  (三)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等目前已趋饱和,兴建这类项目,包括用房地产开发名义建设这类项目,除总投资二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不宜再新建。
  (四)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一)已签订合同或已开工,但外商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或中方投资不落实的项目,资金要限期到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擅自发行债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或中资银行使用信贷资金参股的外商投资项目,都要限期清退。清退不了的,要进行妥善处理。中方或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对外方贷款进行担保的,要限期纠正。
  (三)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结合建设项目,并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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