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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理具体措施的通知

  2.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
  3.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4.主要使用地方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
  5.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外短期(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三)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
  1.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经有权单位批准新开工的项目;
  2.建设项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严重脱节,不能同步进行建设的项目,及建成后燃料动力、水源、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项目。
  (四)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
  1.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已过剩或接近饱和,产品又无竞争能力,近期内不会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
  2.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产品销路等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无应对措施的项目。
  (五)存在上述问题的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和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
  以上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同时,将清理结果特别是确定停缓建的项目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停止拨付资金。
  三、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等单位,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包括国外贷款)和停缓建项目腾出的资金集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二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安全渡汛;一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当年投产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三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农业、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资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今年九月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到位占年度计划的总比例,要力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也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比例到位。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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