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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理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冢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
 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最近,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这是为了改善当前已经绷得很紧的宏观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以利于加快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特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要下决心停缓建。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
  1.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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