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意见
(1993年8月16日 工商监字<1993>第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遵照党的十四大关于“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和“特别要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在坚持以反腐败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业务的工作方针中,总结近年来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经验教训,进一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探索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为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改革措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为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廉政监察防范工作的自觉性
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是监察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对监察对象主动采取的预防性监察措施,是爱护监察对象的一项有效手段。对干部不仅在其犯错误后执纪要严,更要在平时严格教育管理;不仅要把住给予行政处分这最后一道关,更重要的是把“关口”前移,这就是对监察对象要着眼于防范,立足于防范,严在平时的教育监督上。各级领导在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防范监察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防止和减少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事前监督在于防,事后监督在于治,防治结合,方能标本兼治。
二、建立廉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做廉洁的模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对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层层实行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反腐保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监察工作的成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保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反腐保廉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要经常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抓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成绩显著或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其政府主管领导反映,并提请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廉政监察防范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