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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
 关于印发《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综合〔1993〕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

  附:   关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指令性计划是一种必须执行的直接计划管理形式。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极少数重要产品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指令性计划任务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予以确定或调整,其中军品研制和生产任务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确定和调整。
  第三条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指令性计划。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计委或省级计划部门以及他们所授权的部门下达。编制指令性计划时,要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平衡好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和运输条件,合理确定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按照计划要求,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供需双方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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