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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 内贸副字〔1993〕第1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确保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家储备糖的数量、质量,使国家储备糖的更新业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意见,我部特制定《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1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商品,其动用权属国务院。
  第三条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储备糖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审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具体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更新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糖商品易吸湿、溶化、结块、变色、变味和卫生要求高的特点,储备糖应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更新时应本着保持储备总量、确保安全、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先进先出和问题较多不宜继续储存的部分先出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储备糖的更新出库
  (一)各储存仓库和代储单位要按照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糖的保管养护工作,根据储备糖保管养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二)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反映的国家储备糖状况,对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储存合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更新出库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批准,及时安排出库,办理有关手续,避免造成损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提货仓库或留次出好。
  第六条 国家储备糖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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