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
资金管理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10日 内贸财(价)字〔1993〕第142号)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已接近尾声,早中稻和秋粮将陆续登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保粮食收购不打“白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坚决不打“白条”继续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把粮油收购资金逐级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在收购时及时兑现给农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确定的“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收购资金不足时,要积极反映,请银行部门垫付,事后统一算帐,分清责任,及时归还。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收购资金。决不能因粮食部门自身的问题而向农民打“白条”。
二、认真做好调销回笼工作,努力完成自筹资金任务。要抓紧组织力量,千方百计催收各项应收贷款,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贷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清理,努力减少“三角债”。要积极清理、归位原流失、挪用的资金。凡已挪用收粮资金用于投资、联营、建设的要进行全面清理,限期归位,用于粮食收购。同时,要紧紧抓住目前粮食市场开始好转的有利时机,继续做好促销调运和资金回笼工作,确保销货款及时归位,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发出的《
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对粮食收购资金要进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体内循环,确保供应。粮食调销回笼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归还专户,一家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对用收购资金购买汽车、盖楼房及其它方式挪用的,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粮食收购企业要面向农户,坚持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粮食企业不得代任何部门扣款。对于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要如数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要尊重农民意愿,及时付现,把卖粮款直接付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