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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1993年8月4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

  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二、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
  三、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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