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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对私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赤字,允许用生产发展基金抵补。抵补后的结余,应冲抵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已完工长期负债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如仍有结余,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三)对于企业大修理基金(修理基金)赤字,可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四)对于供销社企业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农药风险基金结余,以及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结余,经报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挂帐损失;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五)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六、关于长期负债的利息,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的长期负债,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属于尚未完工购建项目发生的,计入资产价值;属于已完工购建项目发生的,按前条(二)款规定进行冲抵,不足的部分,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七、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必须进行清理。符合规定条件应转列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经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处理。数额较大、当年不能处理完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按规定处理。
  八、关于资产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在实行新财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以往发生的流动资产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列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已列为待处理的,要按原办法处理完毕。即: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相应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并调减成本;属于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属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而损失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经批准后分别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实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等,按新制度执行。
  (三)企业按新制度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仍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九、关于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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