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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应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四)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市场的管理和经营服务应严格分开。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三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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