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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几点意见的通知

  2.供销合作社享有比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除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享有经营自主权之外,还要根据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社务委员会对集体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在国家关于管理供销合作社的法规发布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当地体改委,根据《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本省(区、市)全面落实供销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意见,报本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供销合作社在我国商品流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因此,对于国家实行专卖、专营的商品和其他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都可以委托经营或代营,不能因为是集体所有制而加以限制。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形式。
  凡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办法和资产经营形式都应当大胆探索和试点,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完善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生产单位,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集体承包责任制。对于规模小、人均占用流动资金少、所经营的商品已完全放开的门店,可以实行职工个人、家庭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无论各经营单位采取哪种经营责任制形式,从供销合作社总体上讲,都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加强监控,绝不能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要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服务的要求,把调整经营结构、调整经营机构和网点建设与完善和发展多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实行主任、经理、厂长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各种承包责任制,都必须既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又要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财产的安全。凡不愿接受供销合作社管理,不愿承担服务责任的承包者,不准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2.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兴办某些股份企业,可以购买和持有合作社以外企业的股份,并通过股份制办法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但是,要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的完整,坚持按合作社的原则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坚持按经济区组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群体和规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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