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
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5日 内贸合联字〔1993〕第124号)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供销合作社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五突破”、“六发展”和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增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尚未完全理顺,经营自主权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尤其是近两年,出现了效益下滑、负担过重、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能力减弱等问题,影响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经我们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按照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理顺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在经济性质、经营管理上仍混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供销合作社的农民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没有充分表现出来。因此,要按照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健全和规范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改革的途径和方式。当前,还要继续按照国发〔1991〕60号文件的精神,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忽略合作社性质,违反合作社组织原则,平调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资金、物资,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其经营范围等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
宪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全面落实供销合作社的自主权
我国《
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是确实和落实供销合作社自主权的根据依据。当前,在供销合作社自主权问题上,需要明确以下要点:
1.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和基层社)。对于供销合作社所属经营、生产单位的经营权,应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和社章规定,予以确定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