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广告,在收到提交件后7日内,广告审查委员会应做出通过审查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广告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广告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实行合议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广告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列席人员参加审查会议。
六、对于驳回申请的,应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注明驳回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下列情况应重新申请审查:
(一)广告审查有效期满的;
(二)广告内容需进行修改的;
(三)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下列情况,广告审查机构可以对已通过审查的广告调回复审:
(一)审查标准发生变化;
(二)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发生变化;
(三)广告管理机关认为应复审的其它情况。
复审期间的广告,经广告审查委员会批准,可以发布。
九、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的广告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初审结果不适用本条。
十、通过终审的广告需在多个地区发布的,广告审查机构应在做出审查决定后二日内,将《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抄送各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构备案。
供备案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必须由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十一、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构对其它广告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广告管理机构提出,由该广告管理机关报两地共同上级广告管理机关裁决。在此期间,广告可以发布。
十二、广告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家广告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广告发布者应查验《广告审查申请表》上载明的审查结果,对未通过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通过终审的广告,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不得变更。
违反前款规定的广告,比照虚假广告处理,依《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九条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附件四 广告审查标准
(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画面与形象
第三章 语言、文字与音响
第四章 比较广告
第五章 儿童广告
第六章 家用电器广告
第七章 药品广告
第八章 农药广告
第九章 兽药广告
第十章 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一章 医疗广告
第十二章 食品广告
第十三章 烟酒广告
第十四章 化妆品广告
第十五章 金融广告
第十六章 其它广告
前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
(一)《
广告管理条例》;
(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广告管理各单项规章;
(四)国家涉及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国际上通行的广告宣传准则。
第三条 本标准为广告发布前审查的基本标准。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