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继续贯彻稳定政策、优化环境、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把提高招生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使招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观念、纪律观念,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依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管理招生工作。
  二、依据国家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加强对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各类计划。
  三、认真进行农、林、师院校招生改革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定向招生办法,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入学的试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新生质量,使农、林、师院校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质量专门人才服务。
  四、依据教学[1991]25号和教学[1992]1号通知规定,做好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工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将先进模范称号等级放宽到地区级,但要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五、国家教委决定今年继续在湖南、云南、海南进行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改革。这是一项大的改革,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派出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干部参加录取,与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紧密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有关高校和三省招生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对进校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为全局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六、加强对“单独招生”、“提前录取”院校招生工作的管理。高等学校实行单独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或经国家教委另文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不得擅自批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各有关高校应将具体招生实施办法、招生计划在实施前送各地招生办公室备案,录取名单报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加盖录取专用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