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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分行办理外汇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部代分行办理外汇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工银国字第25号 1992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分行办理外汇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代分行

办理外汇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促进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防止和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我行关于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拟定以下代分行办理外汇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一、外汇买卖是按一定汇率以一种货币购买另一种货币的金融业务。由于受国际市场汇率频繁变化的影响,外汇买卖风险性较大,对操作人员、信息和交易手续、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对此,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性外汇买卖,未经批准也不得办理代客户买卖。代客买卖须及时平盘,不得用客户盘进行投机。
  二、考虑到各分行开展代客外汇买卖时间不长,在人才、交易技术、设备及内部管理尚未健全和成熟的情况下,为维护我行整体信誉,总行目前暂批准部分分行可以与境外代理行直接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其他分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办理。
  三、已批准可与境外代理行直接开展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须配备两名以上的资金员,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员要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资金交易技术。
  四、总行目前可为分行代理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调期外汇买卖、期权外汇买卖。
  五、总行代理分行外汇买卖的货币种类:美元、日元、德国马克、英镑、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比利时法郎、荷兰盾、奥地利先令、澳大利亚元、港元、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瑞典克朗、丹麦克朗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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