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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银会计[1992]17号 1992年4月1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
  最近,财政部(92)财商字第112号文发布了《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现行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原有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包括一九八九年调整固定资产标准时,未做调整,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部分),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一)原固定资产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账务调整分录为:
  收:0336固定资产占款(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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