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对外汇担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1年6月6日 工银发[19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我行外汇业务的迅速发展和各分行积极参与支持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我行外汇担保业务也相应得到发展。但由于外汇担保业务本身既具有范围广、种类多、条款可塑性强的特点,而且又属一种负债业务,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清偿某种债务的实质性经济责任的法律特征,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稍有不慎,不仅给我行造成资金上的损失,而且会带来严重的国际影响。目前,此项业务已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给我行造成了不利的对外影响。为严格对外担保的管理,严肃审批程序,确保这项新业务今后更加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总行在制定出新的外汇担保业务办法前,现对各类担保业务实施集中管理,分类授权。
1.各行今后不得擅自对外出具借款保函、融资保函、资金承诺书等。此类担保不论金额大小,须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征得总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2.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报总行审批。
3.租赁保函、维修保函、退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透支保函等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报总行审批。
4.进口付款保函原则上参照进口开证有关规定落实保证金。
5.以上授权仅限于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地、市级中支)及其属下分支机构暂不授权办理上述对外担保业务(进口付款保函除外)。如遇担保业务,应一律上报管辖行,按上述审批权限逐级报审。对限额内进口付款保函的授权,由各管辖分行自行确定。
二、各行对外出具担保前,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特别是申请人履行有关合同的能力。
2.严格审查有关合同,重点审查合同的贸易背景是否清楚,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支付、赔偿的条件是否合理,以确保我行担保条款既不介入可能发生的商务争议,也不陷于复杂合同背景的银行同业纠纷。总之,不要授人以柄。
3.审查与保函有关项目的建设条件和偿还能力。
保函有关项目应视同外汇贷款项目,须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偿还能力进行负责任的评估,写出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对项目进口原材料的用途、供产销的平衡和生产周期,外汇自行平衡能力要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