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国家财政承担会费、基金份额、周转金和捐款的,须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
(三)参加国际组织,其活动涉及国内几个主管部门的职权和业务的、须事先做好内部协调工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四)参加国际组织,涉及我国对外缔结条约的,须同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五)参加国际会议,涉及可能成立国际组织并拟邀请我国作为国际组织发起者的,须在与会前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
二、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
(一)申请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提出建议,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申请参加重要的或者政治性较强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申请参加其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商外交部共同审批。其中需要国家财政解决经费和外汇的,须经财政部会签;自行解决经费和外汇的,参加后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财政部。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归口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对外承诺。
(五)申请在我国成立国际组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报批。我国未参加的国际组织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的,不予批准。
三、参加国际组织的经费管理
(一)确定由我国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外交部审批;在特殊情况下,需作较大幅度调整的,应当提出建议,会签财政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我国每年向国际组织认缴的捐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财政部汇总。汇总后,由财政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捐款的、金额在三万美元以下的,由财政部、外交部共同审批;三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签财政部、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