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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类:辽、苏、浙、闽、鲁、粤省竞赛达标乡镇数达到乡镇总数的百分比,从0开始计算,每增加2%得0.1分,达到40%以上的得2分(满分)。
  第三类:冀、晋、吉、黑、皖、赣、豫、鄂、湘、桂、海南省(区)竞赛达标乡镇数达到乡镇总数的百分比,从0开始计算,每增加1.5%得0.1分,达到30%以上的得2分(满分)。
  第四类:内蒙古、川、贵、滇、藏、陕、甘、宁、青、新省(区)竞赛达标乡镇数达到乡镇总数的百分比,从0开始计算,每增加1%得0.1分,达到20%以上的得2分(满分)。
  (四)当年举办省(区、市)少数民族单项比赛两次以上,每次参赛运动员在100人以上的;挖掘整理出一项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经省(区、市)体委批准的正式竞赛项目)的;出版发行一本民族传统体育内容的书籍(8万字以上)或摄制一部民族传统体育内容专题片(10分钟以上,并在省(区、市)以上范围正式播放)的。
  上述三项,每达到一项得1分,满分为2分。
  六、协会体育(14分)
  (一)成立省(区、市)级农民、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体协的,每成立1个得0.7分;成立省(区、市)级钓鱼、轮滑、风筝、毽球、门球、信鸽、龙舟体协的,每成立1个得0.4分,满分为4分。
  (二)上述十一个体协组织省(区、市)级比赛达到8次的得1分,每增加1次加0.15分满分为3.5分。
  (三)上述十一个体协全年组织的省(区、市)级比赛,其赞助经费总数占比赛经费总数30%~59.99%的得1分,占60%~79.99%的得2分,占80%以上的得3分(满分)。
  赞助经费系指从省(区、市)政府、体委和体总以外渠道所得到的经费。
  (四)普通学校学生、残疾人和轮滑、龙舟项目在参加洲级(亚洲单项锦标赛、亚洲综合性运动会等)以上比赛中,获得各项前六名的,各按0.7、0.5、0.4、0.3、0.2、0.1计分,各项累积相加计算得分,满分为3.5分。须在说明材料中列出参加比赛的名称和获得的名次。
  七、要求
  (一)按统计学的计算方法,计算分数时保留两位小数。
  (二)除上述二/(一)、四/(一)、五/(一)外,各项统计均为一年的情况。全国体育先进县按每届评比验收结果的得分计算,空档年按上一届成绩计算。
  (三)对未经基层统计上报(省(区、市)由地、市统计上报,地、市由县、市(区)统计上报)的估数不给予计分。
  (四)报表缺填一项,扣除该项的全部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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