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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行业:按系统为统计单位。省(区、市)级行业体协必须有省(区、市)体委的审批件。在报表时,必须分别附上行业和行业体协的详细名单及省(区、市)体委审批件的复印件。
  (二)大、中型企业建立体协数占各大、中型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40%的得2分,每减少1.5%扣0.05分,每增加1%加0.05分,满分为4分。
  (三)省(区、市)体委对职工开展广播体操活动有布置、有要求、有措施的得1.5分(满分)(附材料说明)。
  对职工体育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并形成制度的得1.5分(满分)(附材料说明)。
  (四)体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的大、中型企业单位数占大、中型企业单位总数的比例,达到40%的得2分,每减少1.5%扣0.05分,每增加1%加0.05分,满分为4分。
  目标管理系指将体育纳入全面管理内容所进行的百分竞赛、劳动竞赛、工会工作竞赛等。 大、中型企业数以当地计委、经委或统计局的统计数为准。附说明材料时须说明大、中型企业的总数和建立体协、将体育纳入全面管理内容的单位名单。
  五、农村、民族体育(16分)
  (一)全国体育先进县完成定额或累计平均达到定额数的得10分(满分)。各省(区、市)定额数:
  冀、鲁各5个县;苏、豫、鄂、湘、粤各4个县;晋、辽、黑、浙、皖、闽、赣、川各3个县;京、津、内蒙古、吉、桂、滇、陕各2个县;贵、甘、新各1个县;海南、青、宁各0.5个县(每两批达到一个县)(沪、藏除外)。
  评定办法:每届新评定数与累计平均数两者以其高者计分,达到定额得10分,未达到定额,按下列表扣分:
  定 额 2分 4分 6分 8分 10分
  一个县的省(区、市) 1
  二个县的省(区、市) 1 2
  三个县的省(区、市) 1 2 3
  四个县的省(区、市) 1 2 3 4
  五个县的省(区、市) 1 2 3 4 5
  京、津、沪直辖市的县全部达到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省、自治区的县半数达到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得10分(满分)。
  (二)省(区、市)级体育先进县、体育先进乡镇。评选省(区、市)级体育先进县的得1分,组织评选体育先进乡镇的得1分,满分为2分。京、津、沪不评选市级体育先进县,组织评选体育先进乡镇即得2分。
  (三)以各省(区、市)每年体育竞赛达标乡镇(见《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数来评定,根据全国情况将省(区、市)分为四类,分别按不同标准评分。
  第一类:京、津、沪直辖市竞赛达标乡镇数达到乡镇总数的百分比,从10%开始计算,每增加2%得0.1分,达到50%以上的得2分(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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