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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七)采取创新措施,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效果的得1.5分(附材料说明)。
  二、学校体育(18.5分)
  (一)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意见、细则的得2分,共同制定了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得2分,满分为4分。
  (二)各级各类学校(农村以村办校为单位)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面达80%,城市学校适龄学生的平均达标及格率在80%以上,县镇、农村学校适龄学生的平均达标率在60%以上的得3分。施行面每增加1%加0.1分;在79.9%以下的,每减少2%扣0.1分;在30%以下(含30%)的得0.5分。此项满分为5分。
  (三)达到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标准80分(不含加分部分)的省(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数占同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总数90%的得4分,每增加1%加0.2分,每减少1%扣0.1分;在50%以下的(含50%)不得分,满分为6分。
  (四)采取具体措施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包括“雏鹰起飞”活动和全省(区、市)性冬、夏季传统体育活动等]的得2分(满分)(附材料说明)。
  (五)对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课余训练和代表队训练有工作计划和有措施要求的得1.5分(满分)(附材料说明)。
  三、业余训练(18.5分)
  (一)参加各级各类体校系统训练的学生人数与省优秀运动队在编在册人数的比例达到5︰1的得0.25分;达到6︰1的得0.5分;达到7︰1得0.75分……达到20︰1的得4分(满分)。
  (二)业余体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中获得金牌(只计算金牌数),每获一枚世界三大赛金牌的得0.5分,每获一枚亚运会金牌的得0.2分,满分为7分。
  (三)达到《全国体育运动学校综合评估标准》优秀标准的运动学校,每一所得2分,满分为4分。
  (四)达到国家体委颁布的各运动项目《教学训练大纲》优秀标准(系指主要形态指标、专项运动成绩、主要身体素质指标达到《大纲》优秀标准)的运动员人数,每3人得0.01,满分为3.5分。
  四、职工体育(15分)
  (一)建立省(区、市)级行业体协24个以下的(含24),每建一个得0.1分,每增加一个加0.2分,满分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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