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1年8月23日公布并执行,同时废止1989年公布的《实施细则》和1990年公布的《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说明)
一、综合部分(18分)
(一)有一名省(区、市)体委副主任分管群众体育工作,体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每年专题研究群众体育工作4次以上,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得1.5分(附材料说明)。
(二)每年群体(含学校体育,不包括业余训练)处行政编制数占省(区、市)体委机关行政编制数的比例,达到5%~9.99%的得1分,达到10%~12.99%的得1.5分,达到13%以上的得2.5分;群体处实有人数比编制数每减少一人扣0.5分,每增加一人加0.5分。此项满分为3.5分。
(三)群体(含学校体育,不包括业余训练)处经费数及用于农民等十一个体协的经费数之和与体委事业经费总数的比例,达到2.5%的得2分,每减少1%扣0.1分,每增加1%加0.1分,满分为2.5分。
当年群体(含学校体育,不包括业余训练)总经费比去年经费递增5%~9.99%的得0.5分,递增10%~14.99%的得1分,递增15%以上的得1.5分(满分)。
体委事业经费总数系指省(区、市)政府拨给省(区、市)体委的体育事业经费;群体(含学校体育,不包括业余训练)处经费数系指从省(区、市)体委事业经费中拨给群体处的事业经费(不含从其它渠道得到的群体经费);用于协会的经费系指从省(区、市)体委事业经费中拨给农民、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钓鱼、轮滑、风筝、毽球、门球、信鸽和龙舟体协的事业经费。
(四)群体(含学校体育,不包括业余训练)处从其它渠道[包括省(区、市)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拨款、有关部门(单位)在联合举办的群体活动中所投入的经费和社会性赞助等]得到的群体经费占省(区、市)体委拨给群体处事业经费的百分比,从50%起,每增加2%得0.1分,满分为2.5分。
(五)省(区、市)体委用于业余训练经费占体委事业经费的比例,在4.99%以下的得0.5分,达到5%的得1分,每增加1%加0.25分,满分为3分。
业余训练经费系指业余训练项目布局费、输送人才奖励费、业训竞赛费、教练培训费、年度事业费。
(六)省(区、市)体委每年组织两次群体干部培训或群体理论研讨活动(培训班、学习班、论文报告会、研讨会等)的得1分,每增加一次加0.5分,满分为2分(附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