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包括:
1.增人增加标准工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自然增长的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资项目;
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
6.职务(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升迁增资;
7.增加奖金(包括基本工资提高、发放标准提高和增人增加的奖金);
8.各种津贴、补贴增加工资(包括新建津贴、补贴,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增人增加的津贴、补贴);
9.加班加点工资;
10.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
11.其他。
(二)计划期减少工资额包括:
1.减人减少工资;
2.掉尾工资;
3.成建制划出的工资总额;
4.其他。
三、工资基金计划的编制时间,每年从九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工资基金计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九月底以前报总行。
四、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工资基金计划包括在所在省分行的计划之内,在上报省分行的同时上报总行。
五、编制工资基金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期内各项业务发展计划及重点发展项目;
(三)基期和计划期新增人员情况;
(四)下级单位上报计划报告的要求;
(五)各地政府有关工资政策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第八条 工资基金计划的审批下达。
一、总行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批下达总行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工资总额计划。在计划未下达之前,为了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所属基层单位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待总行计划下达后,在当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工资总额计划由总行直接下达,并列入省分行工资额计划的其中数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据此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是,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应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帐户。所有工资支出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级行要严格按照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执行,超支部分不得列支,如有违反,上级行在审核决算时有权予以剔除。任何单位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