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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建总发字[1991]第154号 1991年8月27日)

  第一条 工资基金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劳动工资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银行的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建设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工资基金计划由总行统一编制,报经国家批准后,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实施。各级建设银行的工资基金计划均应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行审批。
  第三条 建设银行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单位是总行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分、支行、县级支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
  第四条 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 工资总额按职工构成分为固定职工工资、合同制职工工资、临时职工工资、计划外用工工资。
  第六条 建设银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方针政策,积极为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根据国家工资基金管理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要求,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系统的工资基金计划,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及其增长幅度。
  三、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
  第七条 工资基金计划的编制:
  一、各级行、直属单位要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表式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计划期(年度)工资基金计划,并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查汇总并编制工资基金计划,报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纳入国家工资基金计划。
  二、工资基金计划的内容分为基期(本年度)预计到达数、计划期(下年度)计划增加数和计划期计划到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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