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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围绕反盗窃斗争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决定》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认真围绕反盗窃斗争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
《决定》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
(1991年9月16日 司宣通字[199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当前开展的反盗窃斗争,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第一个专项斗争,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行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内容和其他法律的重要补充,是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反盗窃斗争和宣传贯彻两个《决定》的重要意义。现将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宣部、司法部已于今年五月发出通知,要求在“二五”普法期间认真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这个通知精神,把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认真抓好、抓到底、抓出成效来。
  二、反盗窃斗争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的突破口,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反盗窃斗争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的把开展反盗窃斗争同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在各行各业的广大群众中形成一个谴责、抵制、揭露盗窃行为的强大舆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盗窃犯罪对社会治安、国家建设、社会风气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危害,宣传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关于打击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防意识和群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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