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7日 银复[1991]4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你行内银发[1991]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82)银发字第410号文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仍然有效,是储蓄所管理工作的依据。
《暂行办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挂失时,要存款人提出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开户日期、账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并要进行核实和作好详细记载,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书”。此规定所指的“存款人”与“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人未必是存款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应提交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且必须凭存款人的身分份证明办理挂失。因此,银行在经办储蓄挂失手续时,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提供存款开户日期、账号、户名、种类和金额等有关情况,通过核实和详细记载后,由申请人填写挂失申请,即可为其办理。因此,工商银行呼和浩特车站办事处办理的该笔储蓄挂失,是符合现行储蓄业务规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