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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

  二、统筹项目
  1、退(离)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2、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生活补贴;
  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4、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发的护理费和伤残抚恤费;
  5、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6、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医药费、国家规定支付的其他补贴,易地安家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否列入统筹项目,由各统筹单位自行确定。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养老保险基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海南省地区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大区石油地质局,上海、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中国勘查技术院,地质矿产部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为单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可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认真调查测算,提出意见,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签署意见后报部,由部审核汇总并征得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后批准执行。
  统筹管理机构是独立的资金结算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要定期向局(厅、院)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与主管局(厅、院)有直接拨款关系的单位,为简化下拨上缴的手续,可由局(厅、院)计财部门按计划从下拨经费中抵扣,统一拨缴到局(厅、院)统筹管理机构;与主管局(厅、院)没有直接拨款关系,养老保险基金来源自理的单位实行“全额统筹,差额缴拨”。对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可请其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催缴,并按每日1%加罚滞纳金,滞纳金进入养老基金。
  参加统筹单位要按从事预算内地质工作、市场地质工作、多种经营的职工人数比例合理分摊养老保险基金。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负担的在“地质其他支出”中列支;由地质市场收入负担的,在“社会地质工作支出”的有关项下列支;地勘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负担的,在“营业外支出”或相应的科目中列支。要在专用基金科目项下,增设“退休养老基金”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中单独反映。
  四、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按国务院决定,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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