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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1]32号 1991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来,一些外国人经我国过境到第三国被退回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些人员中,有的是因持伪造证件、签证被拒绝入境,有的虽有我过境签证,但因没有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被退回,有的是因旅游费用不足或其他原因而被前往国退回,还有的长期在我境内滞留。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看,这些人主要来自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泰国、委内瑞拉、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我驻外使领馆、处在验发签证时严格把关,但各口岸难免还会碰到这类问题。另外,我国公民偷渡出境或合法出境后因种种原因被退回的情况也较突出,为统一对这些人的处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入境检查,对外国人除核查我入(过)境签证外,还要对其护照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持有伪造、拆装、揭换照片等证件的,不论其护照、证件上是否已做有我入(过)境签证,也不论其是否还有其他合法证件,一律阻止入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理后,令其随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
  二、凡过境我国前往第三国的外国人,在过境检查时,除检查我国过境签证外,还应根据情况检查其前往国签证。对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泰国、委内瑞拉、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等国经我国去第三国的旅客应重点检查。各边防检查站还要注意了解有关国家、地区的入出境、互免签证的规定。对需改换交通运输工具从我国过境的旅客,凡持因私普通护照没有前往国签证,又不属前往国与持证人的所属国互免签证范围的,一律拒绝过境,并令其乘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
  三、对经我国口岸出境,被外国移民当局拒绝入境退回我国的外国人,如其所持护照、证件和签证符合出境规定,并有前往国有效入境签证或属于互免签证范围的,边防检查站应依法拒绝接收。对确需改变出境路线,或当日不能将其退回而滞留口岸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监护管理,但应敦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尽快处理。他们滞留期间所需食宿、监管及遣返等费用,由本人或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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