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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进行。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方式可采用进修、委托代培、短期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讲学。
  第二十九条 担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保证一定的学习时间,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为主,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章 离休、退休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同意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以返聘,担任咨询、调研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聘用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作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和聘用待遇。合同期限为一年,确因工作需要续聘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行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立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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