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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会计科目、代号及资金平衡表有关项目的通知

  7.增设“404专项贷款”科目,下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和“扶贫专项贷款”二级科目,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核算建设发放的科技开发及扶贫等专项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8.增设“563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下设“上年往来户”,核算上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余额。本科目为收、付共用科目,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内部往来”科目收、付方余额全额转入本科目。
  9.增设“074签开信用担保函”表外科目,反映由本行对外签开的信用担保函,按担保金额登记。签开时记付方,履约及销帐或中止担保时记收方。
  10.增设“082已兑付其他债券”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反映除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兑付。
  二、合并会计科目
  1.将“291机关团体预算存款”、“293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合并为“207机关团体存款”科目。
  2.将“211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213地方建设单位预算存款”合并为“211建设单位预算存款”科目。
  3.将“215中央地质勘探单位预算存款”、“217地方地质勘探单位存款”合并为“217地质勘探单位存款”科目。
  4.将“219中央待转自筹基建存款”、221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合并为”219待转自筹基建存款“科目。将”223中央自筹基建资金存款“、”225地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合并为”223自筹基建资金存款“科目。
  5.将“227中央技术改造资金存款”、“229地方技术改造资金存款”合并为“227技术改造资金存款”科目。
  6.将“233中央国营建安企业存款”、“235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存款”合并为“233国营建安企业存款”科目。
  7.将“243中央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245地方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合并为“243基建物资供销企业存款”科目。
  8.将“247中央专用基金存款”、“249地方专用基金存款”合并为“247专用资金存款”科目。
  以上存款科目调整后,核算内容及在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的归属不变,有关中央、地方资金,可根据需要设二级科目核算。
  三、取消会计科目、帐户
  1.取消“269特种预算外存款”科目,其余额转入“206特种存款”科目。
  2.取消“集中上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科目下“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科目,其余额转入“210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3.取消“239中央开发承包企业存款”和“241地方开发承包企业存款”。其余额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包企业归集,分别转入“239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241对外承包企业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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