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行将外币运送承运行,无论采用空运,还是其他运输方式,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委托行向北京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北京市分行金库的运钞保险费;委托行向广州承运行运钞,自行负责委托行金库至广州市分行金库及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的运钞保险费。广州市分行金库至深圳罗湖桥头交接点运钞的保险系额度保险,可由广州市分行代办,其最高保险金额折3000万港币,年保险费率为0.6%,全年最高保险费18万港币。保险费按季缴付,先由广州市分行垫付,一年保险期满后,按各委托行解运金额分摊。委托行向承运行运钞的其他费用(如出差费用等)及使用的钞箱等,由委托行自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见附件二①②)。
第十二条 外钞捆扎的要求。
①美元: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②港币: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并按“汇丰”、“渣打”分别捆扎,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大面额(1000元、500元、100元)亦可五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③其他币种:按相同的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若不足十把,可以若干把为一捆;不足一把不运。
不论是何币种,每把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十字封捆,每捆均需用丝绵线等线双十字封捆。在每把、捆的丝绵线等线上,均应有封捆人清晰的签章,每捆的正面应贴有印制各委托行标号(分行代号按建总发字<91>第77号文附件四执行)的钞票封签(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委托行将外钞运至承运行时,双方只按捆、把点收,不拆封细点。
第十四条 运钞的财务会计处理。
(1)北京承运行
委托行运钞到北京承运行,应按所运币种、金额,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解交外币单”一式二联(见附件五),北京承运行收妥签章后,将第一联退委托行作回单,第二联北京承运行作记帐凭证。
北京承运行收到委托行现钞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应付及暂收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