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我院技术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91)科发安字148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院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
国家科委联合发布的《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我院技术出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院技术出口审批工作,按照院有关部门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院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审批;高技术企业局负责贸易审批;其中专利技术的出口,需经院计划局专利处审批;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办理技术项目出口合同。
二、按照《
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
五条第三还规定,各单位凡属允许出口技术,必须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并附技术查新报告,由单位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呈送院业务主挂局审核后,交院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凡经院保密办公室审批后的出口技术,非专制技术由院高技术企业局项目处进行贸易审批,专利技术由院计划局专利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