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文教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
((91)体计直财字461号 1991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向直属公司、文教企业(直以下简称直属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投资、调剂余缺,促进体育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84)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体育服务公司,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体育报社,人民体育出版社,新体育杂志社,沈阳滑翔机制造厂,成都滑翔机制造厂以及今后开办的直属企业。
第三条 向各直属企业集中的金额均为税后留利的10%,各企业应于年底终了3个月内(3月31日前)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提交国家体委计划司统一掌管。
第四条 向直属企业集中的部分留利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开办企业的投资借款、急需临时周转借款等,不得用于委机关自身的支出和福利、奖励支出。
第五条 各企业需要动用集中的留利资金,必须事先对使用资金的效益进行论证,并向国家体委计划司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