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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建总发字[1991]第137号 1991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制度化、经常化的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使用、培养、晋职、奖励等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档案是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工作实践的记载,是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是将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成就、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经过集中、整理而形成的个人档案,由各级分、支行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有下列属性:
  1.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以个人为立卷单位,经过加工整理的个人材料。按一定的原则和办法对个人材料进行加工整理,是个人材料转化为档案的重要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在了解、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经过组织认可的个人材料;
  3.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生命;
  4.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是由各级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材料,与人事档案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其内容与人事档案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是注重于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成就、贡献、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材料,除各级领导、人事部门可借阅外,专业技术负责人、学术团体、业务考评组织均可借阅。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收集、鉴别、整理有关技术业务档案材料;
  2.建立、保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3.登记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动情况;
  4.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查阅、借用和传递;
  5.通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熟悉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培养提供必要情况;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材料的内容:
  1.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简历、业务自传、定期填写的履历表等;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含考绩档案和聘前考核表)及其它应归档的考察、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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