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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塞浦路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塞浦路斯政府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1年9月25日 国税函发[199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塞浦路斯外交部和我驻塞浦路斯使馆分别于1991年5月23日和1991年9月5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1年10月5日生效,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90年11月16日以国税函发[1990]1427号文检发给你局。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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