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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二五”普法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12日 司宣通字[199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总政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中直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4亿多,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施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方方面面,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各地、各部门在“二五”普法期间要组织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重点:
  一、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二、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三、 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四、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作出安排,并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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