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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新环治字[1991]148号《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采暖、生活用锅炉烟尘排放应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GB 13271—91标准)。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应执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三、工业炉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还应执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对超过该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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