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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为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为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建总函字(92)第85号 1992年3月21日)


建设银行各有关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内蒙、新疆、青海、宁夏分行不发):
  为了发展我国的金融、保险事业,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经总行与交通银行所属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协商,决定为其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各有关分行接到当地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分支机构的要求后,可以根据实际有选择地承办此项代理业务,并根据总行与太平洋保险总公司的《保险代理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与其协商制定具体代理实施办法。各行开办此项代理保险业务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反映。请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1:

保险代理协议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我国的金融、保险事业,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经商定双方同意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如下:
  一、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
  甲方同意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乙方章程所经常的保险业务:
  (一)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
  (二)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乙方尊重甲方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甲方同意其分、支行可以有选择地为乙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以第一流的工作效率,第一流的服务质量,第一流的公司信誉,重合同,守信用,努力做好各项保险服务。
  三、保险代理费:
  乙方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甲方代理费。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协议签字日起生效。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修改、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均需在一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同意后方始生效。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订协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
     苏文川              潘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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