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
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4月23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冀环计字[1992]55号文件《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法排放可否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65t/h及以下的非煤粉电站锅炉应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3841—83),该标准“不适应于电站锅炉”是指不适应于大于65t/h的电站锅炉。
  二、我局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13271—91)将在一九九二年年八月一日取代原有的GB 3841—83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