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
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资金缺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资金缺口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技改项目管理方面提几点要求,望各行切实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规定,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在参与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前期工作时,各行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是否已经打足。对按照产品纲领组织生产确需增加流动资金的,也应在有关立项文件中列明,并落实资金。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物价、汇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而超过原批准投资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超支部分一般应由企业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追加贷款指标。追加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例。增加贷款部分由批准行在上级行核定的信贷计划内自行平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