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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缴纳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对“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
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缴纳预算
调节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财综[1991]141号)


甘肃省财政厅:
  我部驻你厅中企处“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交纳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甘财中企[1991]8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财政部已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1991]398号)中明确规定:对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消化能力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以及铁道、交通、邮电、民航所属工业企业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继续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同时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免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以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应依率计征预算调节基金。你处所提问题,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此外,对经财政部特批的部分行业,按高于财工[1991]398号文中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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