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92年,各省、区、市分行要在国家“双保”和省辖大企业中选择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若干工业生产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进行省市两级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上述企业实行信贷计划单列。
3.各行在分配年度、季度信贷规模时,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信贷规模,专项解决重点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要。今年总行准备拿出 亿元的资金参与国营工商企业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
4.总行和省行都要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各类贷款的统筹和上述企业的贷款审批工作。
三、运用多种信贷、结算、利率手段,促进大中型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1.支持大中型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对于大中型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按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新产品开发资金,因先用后提而发生的资金缺口,银行可开办新产品开发专项贷款,期限可延至18个月。
2.对于国家批准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自主权的大中型盈利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级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9]187号文件精神,按规定上浮银行贷款利率。
3.各级银行要大力协助大中型企业开展清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欠活动,协助企业疏通结算渠道,加速货款回笼。
4.开展压贷挂钩工作,压缩三项资金收回的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解决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要。
5.进一步发挥科技开发贷款先导作用,支持和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对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组建的、以向大中型企业推广国家级技术成果为宗旨的技术推广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工商银行要在科技开发贷款上予以积极支持,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
6.对于大中型企业已经参加生产流通的专用基金,各行应根据银行的资金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运用情况,可用流动资金贷款转换出来,以增加企业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四、加强综合服务,努力改善大中型企业的金融环境。
1.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或代理的信息咨询、签证担保、发行股票等综合服务业务。其收费下浮5-10%,以减轻企业负担,密切银企协作关系。
2.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在落实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一时确实无力归还、并已逾期和被不合理占用的银行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原则上在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内,按照即期基准利率收息,不加收罚息。
3.各级行要积极协助大中型企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办理好住房基金收付、商品房抵押贷款、住房融资等一系列金融配套服务,并在住房基金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