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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银发[1992]16号 1992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经年初全国分行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支持大中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增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投入,逐步提高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比重。“八五”时期工商银行要坚持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信贷政策,重点解决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要集中资金保障重点,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就全行来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的70%左右,要用于国营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其贷款余额占国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的比重由1991年末的65%上升到1995年末的70%左右。
  2.对于承担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贮备供应任务的中央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一级批发企业、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和大型商社,银行贷款要适当倾斜予以重点支持。
  3.技术改造贷款年度发放额的60%,用于大中型企业科技开发、专用基金等专项贷款,要进一步向大中型企业倾斜,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4.外汇贷款要与人民币贷款配套使用,集中资金、保障重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出口创汇、引进重要技术设备的企业及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大型工程项目。
  各分行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的投量及投向目标使本地区大中型企业贷款的比重,有比较明显的提高。
  二、发挥工商银行的整体功能,对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试行联合贷款。
  加强工商银行的系统调控能力,切实做到上下结合,内外配套,各类贷款综合运用。总行决定对一些国家重点企业实行重点倾斜政策。
  1.1992年,总行决定在国家“双保”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选择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44户工业生产企业、20户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三级联合贷款的试点工作。对此类企业,总行、省行、城市行按照“确定额度、划分比例、委托管理、共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联合发放贷款,重点解决国家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的大额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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