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项,在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前不再申报新项目。
(二)提出项目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基金申请书》-式两份,并附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材料,在每年2月和8月的20日前报院开发办。经开发办与有关专业局会审后,于3月和9月的15日前决定是否受理后予以批复。
(三)项目申请书获得批准的单位要在一个半月内向院开发办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每年分别在4月和10月由开发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委员会,于5月和11月中旬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答辩。
(五)评估通过的项目报院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由主管院领导最终审批。
(六)评估结果将于每年的5月和11日底之前通知申报单位。
(七)获得批准的项目由开发办与项目主持单位双方签定协议,尔后开始执行。
六、评估和答辩内容
(一)技术与市场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的目的和意义;2.市场现状及潜力;3.生产工艺水平;4.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5.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经济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总投资概算;2.资金构成;3.成本测算;4.利润分析;5.盈亏平衡分析;6.现值分析;7.敏感性分析。
(四)政策法规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的知识产权;2.涉及的国家政策和法令;3.涉及的行业政策。
(五)组织系统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承担项目的人员;2.组织机构情况;3.接产意向性协议;4.计划与进度。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其内容包括:
1.基金的核拨(分期或一次核拨);
2.项目计划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3.项目的鉴定与验收,验收的标准是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规定的指标;
4.院科技开发办负责鉴定和验收的有关事宜,验收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计委《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及院制定的执行细则;
5.项目的资金决算、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的核定与审计。
(二)院开发办会同专业局负责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实施情况按计划进度定期(年中和年终)报院开发办。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院开发办。
(四)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开发办对未能按计划实施的,或市场变化影响执行的,以及资金运用有严重问题的项目有权中止,并对资产进行决算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