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高新技术产品前期
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92]科发企字0340号)
院属各单位:
《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基金申请书》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颁布,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院设立高新技术产品前期开发专项基金,并就此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金性质
本项基金用以扶持我院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前期开发,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由院科技开发办公室(下简称开发办)代表院负责管理。项目开发成功,院和项目主持单位根据协议各享受一定比例的权益(或股权),回收的资金将纳入本项基金。为使院和项目主持单位对开发项目都承担责任和风险,项目采用院和项目主持单位匹配投入的方法,院资金投入一般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如项目开发失败,项目主持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对项目的清理、审计,该基金可按协议全部或部分核销。
二、基金的筹集
(一)每年从院开发经费中提取;
(二)从成功项目中回收的收益;
(三)从公司上缴的经费中提取;
(三)接受院内外、国内外捐赠。
三、申请对象
院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开发基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专利权,或业经科技成果鉴定,以及由权威的专家组作出评价;
(二)在一年至三年之内有可能转产,并形成生产能力,占领一定市场份额;
(三)有进行企业化生产经营的设想。
五、申报原则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