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使用
旧版本商业汇票凭证的通知》的函
(1991年5月22日 建会字(91)第50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使用旧版本商业汇票凭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严禁使用旧版本商业汇票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会计(财会)部:
据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会(91)3016号函反映,目前仍有不少地区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在继续使用旧版本或自行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凭证,影响了汇票贴现和票款结算的正常进行,也容易被人利用进行违法活动。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使用新版本的商业汇票凭证。根据《
恢复托收承付方式有关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银会计[1990]12号文)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旧版本已从1990年7月1日起作废,不得再予使用,企业单位签发时必须使用新版本的商业汇票凭证。
二、严禁使用自行印制的商业汇票凭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专业银行会计(财会)部《关于统一印制商业汇票通知》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委托国营上海五四二厂统一印制,供全国各银行发售各单位使用。各企业单位签发时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严禁使用自行印制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