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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会计决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91年度会计决议的通知
(1991年11月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1年年度会计决算的编制方法和基本要求,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办理。现根据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将1991年会计决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即一并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1991年国家基建基金拨款、中央地质勘探拨款、中央专项拨款年终限额结余和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国家基金部门贷款、建行基建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年终指标结余全部注销,不得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91年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年终指标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纳入下年度基建计划内)。
  二、为准确向财政部列报支出,各行要认真办理对帐签证工作。中央级拨、贷款年终决算签证范围包括:国家基建基金拨款、中央地质勘探拨款、中央专项拨款、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三、为了统一对帐签证办法,便于操作,从1991年决算起,凡由省分行转拨、转分配给本省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经办行,或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转拨、转分配给本省所属经办行的拨、贷款决算签证及决算报表的汇总,均按省外转拨拨款、转分配贷款的方法处理:
  (一)省行与本省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相到转拨拨款,其对帐签证、编表,均按《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章“会计决算”有关省外转拨拨款的办法办理,即办妥签证后,拨入行将拨款签证单随同拨款明细表上报;转拨行(拨出行)填制“省外拨出转拨限额清单”与管理机构签证,随决算上报。
  (二)省分行与本省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的相互转分配贷款,其对帐签证、编表,均按(86)建总会字第171号文有关省外转分配贷款办法办理,即办妥签证后,拨入行编制贷款汇总表,同时填制“省外转分配贷款明细表”,作为贷款汇总表的附件,随决算上报;转分配行(拨出行)应按转分配的贷款指标填制“省外转分配贷款指标清单”与管理机构办理签证,随决算上报。
  四、认真核对内部往来,当年签发的内部往来凭证,往来双方当年必须全部入帐,帐目必须全部对清,余额必须一致。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年终结转,应将1991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同方向结转“上年内部往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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